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机械汽(1996)52号B 1996年1月16日)
为加强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内部使用的行业标准)的计划管理、制订、修订、审查、复核、复审、报批、出版发行、复查确认、修改和经费管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要求做如下规定。
1 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管理
1.1 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
强制性标准及通用基础标准计划项目,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根据宏观管理的需要提出,其它标准计划项目根据企业及社会其它方面需要提出。
1.2 标准计划项目的级别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汽车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等应列为行业标准(内部使用)计划项目。
1.3 标准计划项目的性质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计划项目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直接关系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主要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和直接影响能耗的主要基础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列为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其它标准计划项目应列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1.4 标准计划项目的列项范围
以下方面的项目可考虑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A.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项目;
B.接口、互换、兼容需要的标准项目;
C.统 一技术语言的标准项目;
D.简化品种及产品系列化的标准项目;
E.统一对产品的评价及测试、试验方法的标准项目;
F.保证国家对重要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项目;
G.产品质量认证需要的标准项目;
H.推荐先进的制造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标准项目。
1.5 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1.5.1 凡需要列入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其编制程序和要求见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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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份数 │
│ 报表名称 │ 报送时间 │ 填报单位 │受理单├──┬──┤
│ │ │ │位 │国标│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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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前│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分标委│ 4 │ 3 │
│ ├──────┼──────────┼───┼──┼──┤
│ │ 8月底前 │ 分标委 │全标委│ 3 │ 2 │
│ 标准项目任务书 ├──────┼──────────┼───┼──┼──┤
│ │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工│ 2 │ 1 │
│ │ 8月底前 │ 分标委 │业司 │ │ │
│ ├──────┼──────────┼───┼──┼──┤
│ │ 9月底前 │ 汽车工业司 │国家技│ 1 │ │
│ │ 8月底前 │ 分标委 │术监督│ │ │
│ │ 8月底前 │ 分标委 │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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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8月底前 │ 分标委会 │全标委│ 1 │ 1 │
│计划项目表(建议)│ │ │ │ │ │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项目表(建议)│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司│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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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9月底前 │ 汽车司 │国家技│ 1 │ │
│计划项目表 │ │ │术监督│ │ │
│ │ 8月底前 │ 分标委 │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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