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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农用运输车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八条 列入96年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开发的变型新产品,由生产企业向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负责审查、安排试验,同时将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的起始时间报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试验结束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组织鉴定或会同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商定,采用检测鉴定。
  第九条 “目录”外企业需要鉴定的农用运输车新产品和“目录”内企业的基本型新产品,由生产企业向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提出审查意见,报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委托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检测站,根据有关规定(四轮农用运输车依据机农(1995)3号文印发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定型试验暂行规程》)和试验大纲进行试验。
  试验工作结束后,由各检测站上报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型式试验报告,据此安排鉴定工作。
  第十条 对申请鉴定的农用运输车新产品,在鉴定会上应具备下列结束文件和资料:
  1.技术任务书;
  2.全套设计图纸、明细表及汇总表和技术设计说明书;
  3.鉴定大纲;
  4.试制总结报告;
  5.性能试验报告;
  6.可靠性试验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工艺审查报告;
  9.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10.必要的工艺文件;
  11.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试验的答复。
  第十二条 农用运输车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达到了技术任务书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统一,并符合有关规定;
  3.产品的创造性、先进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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