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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派遣出国实习进修人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要求: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能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的声誉;虚心好学,刻苦钻研,讲求实效,能主动开展与国外同行的业务交往和友好合作;保持健康的体魄。
  第三条 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国外管理、教育工作,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或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在国外的分会或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管理机构)负责,国内有关派出部门或企业要主动配合。
  第四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企业、单位、城市或毗邻城镇,以适当的形式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工商企业派出的人员在国外实习培训期间,应严格按照出国前所批准的项目进行,但形式可灵活多样,可以进行专门技术(工艺)研究,合作设计,也可以通过参加生产实践和管理工作,学习对我有用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既定的专业方向,不得改变。如确需改变,应由本人征得原派出单位同意,井向我派出管理机构报告。驻外管理机构应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备案。
  第七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一律不攻读学位,也不进行纯理论性研究。
  第八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如单独有重要发明,应经过派出单位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登记;如系与外国人合作或属于所在单位的成果,可按国际惯例处理。
  第九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如获得具有重要技术、经济价值的成果,应及时向我驻外管理机构报告,驻外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经驻外使馆报回国内,以便组织评价和鉴定,按国内有关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的期限不得延长。个别因项目要求确需延长而又能获得对方资助的,须由原派出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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