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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派遣出国实习进修人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关,政治审查不仅要重视历史档案,更要重视现实表现。项目批准后,即按要求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委对外司。
  第六条 派出项目的经费,由派出单位在企业管理费即出国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和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如按上述经费渠道安排确有困难,中引办和本委可给予适当资助(包括外汇额度)。资助的范围为出国实习人员的部分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项目批准后,派出单位应积极开展对外联系,注意选择适当的对口实习单位,并争取国外的资助或免去培训费。
  在对外联系中,应要求国外接受单位邀请信中写明前往实习人员的姓名,实习培训期限,内容和方式及国外资助的金额。
  国外邀请信应随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及经费预算说明(包括国外资助金额,自筹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百分比,拟申请国家资助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百分比)一并报委对外司办理资助金额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出国人员的业务准备,由派出单位负责。包括指导制订出国实习培训计划和出国人员签订出国实习“协议书”。
  派出单位必须对出国人员做好外事与保密教育,勉励他们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提高本领。
  派出单位应指定专人与出国人员保持联系,经常给予关心和指导,以利他们学成后按时回国,为四化做出贡献。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见附件5。
  第九条 中引办委托国家经委教育局每年举行两次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凡有批准项目的单位,必须花力气,下功夫,组织力量抓好外语培训、考试工作。有条件组织外语培训的委属院校,要不断创造条件,协助承担外语培训,以适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需要。

附件:    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

第—章 总则

  第—条 从工商企业选派技术与管理人员到国外对口企业或单位实习培训,是引进国外智力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做好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的管理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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