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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将专项资助款挪为他用。
  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薪待遇可参考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资历及实际工作待遇,按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确定。来华食宿交通费等接待费用则按一般外宾的标准掌握,按照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科委(85)外专局字第108号《关于调整接待外国专家几项费用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办理。
  第六条 引进人才所需外汇额度,根据中引办批准的计划,按财政部规定,在京单位持我委对外合作司介绍信及人民币转帐支票,到中引办办理有关手续,京外单位由中引办将批准额度拨转地方,各单位直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用汇手续。
  专家往返国际机票,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华之前,持单位介绍信到中引办开具“外汇购买机票证明单”,向中国民航售票处购买预付款票(国内付款国外取票的国际机票)。如由专家自己在国外用外汇现金购票向国内报销者,其外汇额度由聘请单位自行解决。
  (1986)中引办字135号文批准,各企事业单位凡遇有引进国外智力(包括派出)项目使用自有留成外汇和调剂所得外汇的问题,可直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办用汇手续。
  第七条 批准的项目计划分为两类:
  (一)执行项目,指已经落实专家人选的项目,在计划下达时,同时批准项目的资助经费。
  (二)预备项目,指尚未落实人选的项目,待专家人选落实后,按专家实际待通与来华工作期限批准资助经费。
  第八条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专家进一步联系,商定来华后的任务和待遇等有关事宜,和专家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工作内容,预期目标,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经费使用计划报我委对外司。
  专家来华前,用人单位应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专家到职后,及时向委对外司报送专家到职通知书。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努力创造条件,按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条件变化需要改变项目,要经委对外司审核后报中引办批准。如项目内容不变,只需变更专家人选,则将专家名单上报备案后,即可执行。
  列入执行项目后,专家因故未能按时来华工作,需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的,可列为结转项目,报委对外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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