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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国家机械委机委外(1987)172号A
 1987年9月13日)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聘请国外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到我委系统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受聘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短期讲学,进行一般性学术访问和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业务谈判以及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突出重点。当前应紧密围绕机械行业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提高机械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等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积极引进国外人才,并要注意选聘战略决策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
  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按项目审批的办法。凡拟聘请专家的单位,都应对申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本单位的条件、引进专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报表,按照申请单位的隶属归口关系,由申请单位报主管司局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委对外合作司汇总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凡需向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引办)申请资助的项目,则由委报送中引办。项目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于上年的十月底前报委对外司,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个别项目,可临时单独上报。
  对于已下放企业的智力引进申请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省、市)主管引进国外智力领导部门审核后直接报中引办。行业上的重点项目,受益面广或跨省、市的项目,由我委统一组织办理。
  第四条 凡暂无人才推荐对象的项目,聘请单位可持介绍信直接向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外国专家局人才库或委科技情报所查询所需引进人才的资料。
  第五条 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经费,通常采用国家资助和受益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资助的范围仅限于外国专家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专家工薪。对于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华食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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