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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八)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九)国家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十)其他审计事项。
  各单位对审计任务的安排,应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对审计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决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审计分别推行以下审计形式:
  (一)对年、季度财务决算实行审签制度;
  (二)对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对重大的或带倾向性的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对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进行必审或重点审计制度;
  (五)对科研、生产、技术和设备改进、科技成果推广中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重点审计;
  (六)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环节实行跟踪审计或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国家赋予内审机构的权限应得到保证。单位在管理权限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经济处理、处罚权限。
  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结束,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要加强内审管理:
  (一)按期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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