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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机械工业部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机械人(1995)166号 1995年3月7日)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使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加强部与地方合作,发展地方经济,振兴机械工业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和优秀的科技、管理人才分批分期地交流到地方政府、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章 交流干部的条件和干部交流的形式

  第三条 交流干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异地工作;
  (四)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和部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五)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和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三年的干部;
  (六)各级后备干部;
  (七)有专长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
  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形式:
  (一)部与其他部委之间;
  (二)双向交流,即部机关、部直属单位与地方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或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等地区和部门之间;
  (三)其他交流形式。

第三章 交流干部的管理

  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管理交流干部的职能机构。部人才交流中心受部人事劳动司委托,具体承办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交流干部不转户口,不转干部行政关系,不占交流所在单位领导干部的职数。党员交流干部需转正式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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