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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审计局关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和内部审计负责人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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