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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实施办法

  (三)企业各项资产计价、核算是否正确;
  (四)是否能证明资产归该企业所有;
  (五)企业各项负债计算列示是否正确,帐户是否真实,外币债务汇率运用是否正确;
  (六)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七)企业应上交国家税款是否足额计列;
  (八)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是否正确,反映各方利益是否得当。
  第八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审计中查出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整:
  (一)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收入或成本费用;
  (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财产盘盈、盘亏损失;
  (三)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坏帐损失;
  (四)应计入当期损益或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借款利息;
  (五)多摊少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费用;
  (六)少提或多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七)违反规定提取的预提费用;
  (八)应计入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的各种基金或资金;
  (九)其他影响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的事项。
  第九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分析调整:
  (一)长期投资中的潜在损失;
  (二)煤炭生产企业“井巷费和维简费”的超支或结余额;
  (三)三年未收回应收款项中的或有损失;
  (四)其他潜在盈亏。
  第十条 确认企业资产状况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报表所有者权益进行相应调整。其计算公式是:
  企业期末(期初)实际所有者权益=报表期末(期初)所有者权益额+-审计查出问题调整额+-审计查出问题分析调整额
  第十一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扣除以下不可比因素的影响:
  (一)因企业所有者增加对企业的各种投资而增加的资本金;
  (二)国有独资企业因国家增加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而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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