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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第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专项审计调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办理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提前通知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专门实施的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由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确定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该项目安排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逐级汇总报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并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单位授权及审计程序进行处理、处罚或依法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专项审计调查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写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十八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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