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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三)合同中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及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是否做出明确规定。
  (四)合同中对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诀窍的,是否约定保密措施。
  第十条 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供电价格及电费计算依据是否明确。
  (三)供电合同期限和用电方的担保措施是否明确。
  第十一条 对财产租赁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和内容。
  第十二条 对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应当提供担保的合同是否经过担保,担保形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对对外投资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是否有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权益、投资收益分配是否具体明确,公平合理。
  (四)对外投资联营形式和应履行的义务是否合理、明确。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 对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涉外经济合同是否有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和公约我国是否已经加入。
  (二)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
  (三)合同中涉及的注入资金、回报率及风险承担是否符合平等、合理的原则。
  (四)融资成本的运用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五)外方报价是否合理。
  (六)采用的保险条款范围是否适当、可靠。
  (七)选择的仲裁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八)外方资信能力是否得到真实可靠的审查。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为常规审计,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重大的经济合同审计也可采取就地审计方式),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结束后,提出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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