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方案编制的规定
(1998年1月21日 煤审综字(1998)第1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方案的编制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和煤炭工业部《
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
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方案,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方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迄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资源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帐册、凭证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