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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1、是否按照煤炭工业部《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建立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单位内部自负盈亏机制和工效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
  2、是否按照煤炭工业部构建煤炭企业“三个一”格局的要求,坚持以产定人,严格按照“三条线”进行管理;
  3、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结算机制,统一进行经济往来核算;
  4、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价格体系,合理核定单位内部价格;
  5、是否建立了内部劳务市场,单位内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下岗培训和再就业的用人机制;
  6、是否建立了有权威的内部经济仲裁机构,及时协调和评判内部经济纠纷;
  7、是否建立健全了自我约束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体系是否健全。
  (二)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
  1、是否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是否有合理的产品结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市场需求;
  3、是否坚持了“以销定产”的原则,煤炭生产企业能否严格按照煤炭工业部“双控制”方针组织生产;
  4、煤炭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煤炭工业部“三不”政策,千方百计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是否针对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实施效果如何。
  (三)在转产分流、发展多种经营方面取得的成绩、效益,有无损失;利用多种经营贴息贷款建设项目的效益及还款能力。
  (四)职工收入、职工居住条件的提高和改善情况。
  (五)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纪问题。
  (六)单位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
  第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会同人事管理部门,将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级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分工,将审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列入审计计划。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结合“先审计后兑现”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采取送达审计方式进行常规审计,不另下达审计通知书。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作为其离任审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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