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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1998年1月21日 煤审综字(1998)第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结合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第三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
  第四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煤炭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各省煤管局、地质总局、煤炭科学总院等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
  第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领导、监督审计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审计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八条 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
  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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