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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审计局关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公文处理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公文处理的规定
 (1998年1月21日 煤审综字(1998)第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公文,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形成或为所在单位代拟的具有管理、约束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审计业务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或为本单位代拟公文等工作。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设立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或设置专兼职公文处理人员,负责本机构并指导下一级审计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用公文种类
  1、决定 适用于对审计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2、指示适用于对所属单位布置审计工作,阐明审计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3、通知 适用于批转所属单位的审计公文,转发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所属单位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4、通报 适用于表彰审计工作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5、报告 适用于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询问。
  6、请示 适用于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请求指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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