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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部部级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工程已列入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计划;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经过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站)认证达到优良等级。若申报单项工程还需通过立项批准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申报的矿建或土建单位工程所对应的安装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申报的安装工程所对应的矿建或土建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
  五、申报的单项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在50%以上;申报的一组相关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主要单位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六、申报的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申报的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按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七、申报的矿建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无死亡事故,申报的矿建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无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申报的土建工程无重伤以上事故;
  八、土建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验,矿建工程竣工后已经过八个月以上的使用考验,未出现质量问题。
  九、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技术、工艺等某方面有明显的特点;
  十、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工程及施工简介,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取得的效果、施工中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效果;
  二、《煤炭工业部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工程施工中或竣工后已获得的有关奖证的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中QC小组活动的成果资料和所获奖证的复印件;
  五、符合申报条件但在施工中发生过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程,还需提供所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
  二、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验工程实体并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三、部基建管理部门听取工程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五、报部审批。
  第十条 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进行,申报工程的验收日期距申报截止日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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