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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1997年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煤炭部和煤管局(公司)管理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七条 煤管局(公司)的管理费预算,报煤炭部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审核批准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煤管局(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部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管理费的核定原则是“保证基数、体现差别”,首先参照机构编制定员,按一定的年人均标准,包干人员经费和部分公用经费;其次根据上年决算中职工工资总额的万分之一核定公用经费。两种方式核定的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管理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购置达不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设备的费用。
  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维护、维修办公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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