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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教学科研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学校根据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依据学生人数并综合考虑事业计划、专业特点和教学任务等因素,核定教学单位经费;科研收入是以科研课题和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
  2.支出:
  (1)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费等。
  (2)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实习实验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师资培训费,水、电、暖和通讯费用等。
  (3)设备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4)设施维修费:包括房屋维修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等。
  (5)学生事务支出:包括奖助学金、学生活动费等。
  (6)管理费用:指按比例提取部分。
  (7)其它费用。
  第十条 后勤服务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院校不再拨给日常经费,其收入通过向学校及内部单位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
  2.支出:其内容和项目除增加折旧费支出外,其余参见“教学科研线”支出项。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依靠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2.支出:包括材料费、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保障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二级单位上交的管理费,政府拨款,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支出:
  (1)党政机关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费用。
  (2)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医疗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福利费用。
  (3)学校发展支出:包括大型设备购置费、大型公用设施费、其它学校发展支出。
  (4)学校其它保障支出:包括待岗人员费用、社会保障费、中小学经费支出和其它保障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在事业单位中配备总会计师,实行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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