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条 瓦斯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
第31条 矿务局每季度、省局(厅)每半年应组织一次抽放工作检查和评定。
第32条 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第六章 瓦斯利用
第33条 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加强瓦斯抽放利用工作,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年抽放量在100立方米的矿井,应开展瓦斯利用工作。
第34条 凡进行瓦斯抽放论证和设计时,同时要对瓦斯利用进行论证和设计。
第35条 瓦斯利用设计内容包括:
根据瓦斯抽放系统,设计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储气装置及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布置图,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36条 为使企业抽放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设备能及时得到补偿,保证矿井抽放瓦斯工作正常进行,矿井出售瓦斯所得的收入要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第七章 奖惩
第37条 凡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1.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量计划指标的;
2.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的;
3.对抽放瓦斯技术和工艺有所创新的;
4.抽放瓦斯效果有显著提高的。
奖励办法:矿务局每年、矿每一季度评选一次,并实施奖励。
第38条 凡负责和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
《规范》有关规定都要追究责任;
1.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不抽或不能坚持正常抽,而威胁安全生产,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
2.凡未完成年度、季度抽放瓦斯工程计划和抽放指标的,要扣罚局、矿领导、总工程师和主管部门的安全奖金。
第八章 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第39条 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报告,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必须经煤炭部授权的科研机构论证后,报省厅(局、公司)批准报告并报煤炭部备案。
第40条 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保有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资料:历年瓦斯抽放数据、瓦斯鉴定数据、主要煤层瓦斯含量等值线图、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图、矿井瓦斯储量等。
第九章 附则
第41条 各局、矿应根据
《规范》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局、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