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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1997)[失效]

  第15条 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批准后,报省厅(局、公司)备案。
  第16条 移动泵站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使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17条 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米,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米。移动式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米以内将其浓度混合到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外5米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四章 抽放瓦斯方法

  第18条 矿井瓦斯抽放方法要根据矿井瓦斯来源、煤层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来确定
  第19条 对未卸压的原始煤层,瓦斯抽放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三类,见表1。

表1        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表



------------------------------------
        |  钻孔流量衰减系数    |  煤层透气性系数
  类  别  |              |   2    2
        |    (d-1)     | (m /MPa ·d)
--------|--------------|------------
  容易抽放  |    <0.003    |    >10
  可以抽放  |   0.003-0.05 |  10~0.1
  较难抽放  |    >0.05     |    <0.1
------------------------------------

  第20条 “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是加强瓦斯抽放工作的方向,抽放瓦斯矿井要增加抽放瓦斯钻孔量;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严封孔及采用综合抽放方法,以提高抽放效果。
  第21条 为提高抽放效果,可采用人为的卸压措施,如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松动爆破和深孔控制卸压爆破等。
  第22条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的采空区抽放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测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时,要采取措施。抽出瓦斯的浓度不得低于25%。同时要逐步采用自动监控装置,以保证抽放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 抽放瓦斯管理

  第23条 局、矿的通风部门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瓦斯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第24条 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参数测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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