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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重点
 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22日 煤生字〔1997〕第408号)


各省(区、市)煤炭厅(局、公司):
  为全面落实发展乡镇煤矿的“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十字方针,加强对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部研究制定了《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5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附:     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发展乡镇煤矿的“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十字方针,加强对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专项贷款,加强重点产煤县建设,引导乡镇煤矿走依法办矿、正规开采、规模经营的道路,提高乡镇煤矿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重点产煤县(市),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得到落实,煤炭管理体制和煤炭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经费来源;
  2.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开发基金等,落实有关经济政策;
  3.境内各类煤矿关系协调,没有资源纠纷,煤矿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良好。
  第四条 专项贷款作为乡镇煤矿导向性资金,必须用于重点产煤县乡镇集体煤矿的扶持、改造、联合、提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和效益,以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用。
  第五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重点产煤县煤炭开发总体规划设计》的要求。
  第六条 有条件的省、地(市)、县三级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利用集中的维简费、发展基金等为专项贷款项目配置自筹资金或贴息,增强贷款项目的还贷能力。具体贴息办法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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