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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康居工程规划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康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标准价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以及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售房成本。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井下职工。
  (二)对购买康居工程住房有经济困难的职工,可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要按有关规定,确定个人首次付款占房价的比例和还款期限。
  (三)搞好售后服务,探索企业住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各单位要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承担住房的管理、维修和服务工作。
  十、享受地方政府的安居工程优惠政策
  (一)属于房改和国家安居工程项目的资金,享受政策性资金待遇,如免交存款准备金15%;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属银行的要求,房改的政策性资金和其它经营性资金要严格分开,对政策性资金,不许多提折旧,不许加大成本等。
  (二)实施康居工程的单位和购买康居工程住房的个人享受低息贷款。
  (三)属于公积金的资金,免交所得税。
  (四)享受地方免交有关税费的政策。
  十一、申请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条件和程序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本单位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已出台;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用公积金作配套资金的单位优先;积极推进租金改革,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房改政策确定售房价格。
  第二、安居工程(康居工程)住房建设所需土地全部落实;所在地地方政府对安居工程有相应的扶持政策;要有立项审批计划;要有开、竣工计划。
  第三、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按国家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4:6的比例,承贷的专业银行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到位。
  第四、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成后,必须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没有任何优惠。
  第五、申请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单位,必须是已经实施煤炭行业康居工程,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单位。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申报、审核程序:
  各直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申报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按管理权限,由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厅、总公司)进行审核后,报煤炭部房改领导小组复审;各直管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直接报煤炭部房改领导小组审核。
  受煤炭部房改领导小组委托,由部房改办负责提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审核意见,并上报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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