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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对商品煤质量实施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的通知

  七、统检费用: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统检任务的检验单位应向受检企业收取检验费等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每个总样共计600元,其中:
  采样、制样:250元
  发热量测定:60元
  全硫测定:40元
  工业分析:60元
  全水份测定:40元
  差旅费:每个总样150元
  八、统检结果处理:
  承担统检任务的各检验单位一定要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要求,并参照《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内容的规定》进行整理统检结果,各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将统检结果于今年9月30日前报送部科教司、生产协调司和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一式两份。对产品质量好的单位,部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产品质量差及拒检的单位,将予以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为期3个月或6个月的整顿,并经产品质量复验合格后,仍登报公布。
  九、其他:
  1.各承担统检任务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实施统检计划,但不得事先通知被检企业。
  2.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检验数据应归档备查。
  采样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采样、制样、化验由不同人员分别完成,并且依编号进行。
  3.部属各省(区)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在8月30日前送5%的煤样到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结果的核对,检验费用(不含采样、制样)由各站承担。
  4.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各省站上报的统检结果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报部科教司。
  各省(区)煤炭工业局(公司),对本次商品煤的统检工作要给予重视,并支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煤炭质量判定和采制化水平评定的原则

  一、煤炭质量判定
  1.煤炭质量按MT176—91《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第6.2和6.3条规定进行。凡一项指标不合格者,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2.出口煤和不进行煤质检验的单位煤炭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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