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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对商品煤质量实施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对商品煤
 质量实施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煤科字(1996)第195号)


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各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煤炭产品的质量状况,加强质量监督,经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技监监计统函字第003号文批准,部决定今年对商品煤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检范围
  我国境内生产商品煤的生产单位。抽查复盖率为:统配煤矿(厂)百分之百,地方国营矿(厂)百分之九十以上,乡、镇企业由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统检内容:
  原煤、筛选煤、洗精煤和其它洗煤。在生产企业抽取商品煤样,进行实物检验,不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但应作一般性的调查、了解,以便供分析产品质量时参考。
  三、统检时间:
  1996年5月至9月底。
  四、检验单位:
  统检工作分省进行。分别由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部属各省(区)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检验工作。其中山西省统配矿(包括地方统配矿)由设在山西煤田地质研究所的煤质检验站负责、地方矿由设在山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所的煤质检验站负责;河北省属矿(厂,不含秦皇岛市辖区)由设在河北煤田地质研究所的煤质检验站负责,秦皇岛市所辖矿由秦皇岛煤质检验站负责;大同、开滦、平顶山、淮南、淮北、大屯、准格尔、平朔等矿务局(公司)和北京矿务局由国家煤质检验中心负责。
  五、检验依据:
  1.MT176—91《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2.GB214—83《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3.GB476—91《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4.煤炭质量判定和采制化水平评定的原则(仅适用于1996年全国煤炭质量统一监督检验)(见附件)
  六、抽样数:
  每个矿(厂)按不同类别、不同品种、不同级别的商品煤,抽取2—4个煤样;若为单一品种,则只抽取一个煤样。抽样工作由检验单位的抽样人员持有关专用介绍信和抽样单直接到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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