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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院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毕业生资源信息是与学制相对应年份国家招生计划的体现。各院校报送的年度毕业生资源信息,部将对照有关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凡超出招生计划的数量和专业,院校必须出示有关招生计划批件,否则,超出部分不得列入就业计划。
  第九条 毕业生资源信息的报送、下达时间是:每年四月底前院校必须将下年度的毕业生资源信息报部;部将审核后的各院校的毕业生资源信息于每年七月份印发各用人单位,以便各单位组织填报下年度的毕业生需求信息。

第三章 毕业生需求信息

  第十条 毕业生需求信息系指用人单位对年度需要的毕业生科类、专业、学校、学历、数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需求信息是沟通人才供需的基础,是院校输送人才的落脚点和出发点。
  第十一条 煤炭单位的毕业生需求信息一般包括两个需求方向,即煤炭需求和非煤炭需求。煤炭需求系指需求煤炭部属大中专院校(含联合办学院校,下同)各类毕业生的信息;非煤需求系指需求煤炭院校以外的国家教委、中央部委和地方省市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信息。两个需求方向的信息应分别填报。为有利于需求信息的落实,各用人单位在填报需求信息时尽可能指定需求毕业生的具体院校;拟定自行联系的信息要加注说明。
  第十二条 需求信息的采集,以自下而上的组织填报为主,同时提倡各学校利用多渠道、多方式采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学校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共享。
  第十三条 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填报毕业生需求信息,是各级人事部门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各级领导要自觉从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按部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要求,切实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填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省局、直管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在每年九月底前将所属单位下年度需求各类毕业生信息准时报部。部对各单位需求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后,在每年四季度将各类需求信息分别送达各煤炭院校和有关非煤炭院校。逾期不报造成单位年度需求毕业生短缺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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