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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3、各单位按规定的统筹计提比例按月从税前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煤炭社会保险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帐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任何税、费。
  4、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每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作为煤炭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费。财政部负责核定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管理费预、决算。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审批各省(区)和各直管事业单位编制上报的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费预、决算。提取、使用的管理费不计征任何税、费。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及统筹积累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6、各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有关资料,基金帐目应准确无误。如发现有瞒报工资总额,虚增离退休人员,弄虚作假,少缴或多领、冒领统筹基金的,除追缴少缴和退回多领、冒领的统筹基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必要时给予处罚。
  7、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统筹范围内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运营具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能。煤炭社会保险机构应接受财务、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八、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1、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2、煤炭工业部人事司负责对煤炭行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归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煤炭行业社会保险重要政策。
  3、经煤炭工业部授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制定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日常业务,负责煤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积累和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煤炭行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
  4、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九、本试行意见的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本试行意见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试行意见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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