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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29日 煤人字(1996)第181号)


部直属事业单位:
  《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经全国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工作会议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现予印发。
  根据人事部的改革意见和部长办公会议的要求,96年先在煤科总院、地质总局和在京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统筹试点。试点的要求是,内部统筹,模拟运行,自求平衡。各试点单位的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煤科总院、地质总局要尽快落实本单位负责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在京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摸清底数,各自制定改革方案,报部社保中心审批后实施。

附:     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煤炭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根据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会议要求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煤炭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养老保险实行煤炭行业统筹
  煤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是煤炭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煤炭工业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对象,必须按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二、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
  1、统筹范围:煤炭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的企业。
  2、统筹对象: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三、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煤炭行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是指煤炭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组成,应包括:
  1、离休金;
  2、退休金;
  3、退职生活费;
  4、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5、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未纳入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规定由事业单位在原渠道支付。
  四、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待遇标准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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