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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个人帐户记帐及养老保险金计发亦同。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逐月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规则是:
  1.按照煤炭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积累率(12%)减去当年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率,用计算差率乘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为单位划入金额。
  2.职工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必须于当年补足本息。否则,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其本人欠缴比例相应减划减记。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其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煤炭部公布的当年记帐利率计算利息,每年初结息一次。计息规则为:
  1.职工个人帐户当年缴费额(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下同),按公布的记帐利率50%计息,本金和利息记入累计储存额。
  2.职工个人帐户上年及以前的本利累积储存额按公布的当年记帐利率全额计息。
  3.职工在个人帐户结息以前终止缴费的,其当年的个人帐户缴费额不计利息。
  4.职工退休后,按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逐年减去累计领取额)和公布的记帐利率全额计息,当年的领取额按公布的记帐利率的50%计息,一并记入储存余额。
  第十九条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记帐规则,及时、准确记载职工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划入金额和记帐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应以对帐单形式于每年三月份之前与职工核对一次,并认真接受被保险人的查询。
  第二十条 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发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企业缴费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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