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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在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在京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22日 煤财字(1996)第158号)


各在京企业、神华集团公司:
  现将《在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调剂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  《在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调剂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做好在京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实施方案》(煤财字〔1995〕第224号文)、《关于下达1996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煤财字〔1996〕第38号文)和《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煤财字〔1996〕第39号文),并结合在京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部所属在京企业(及其所属京外单位,下同)和在京企业的各类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二、在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煤炭行业统筹。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职工达到离退休(职)年龄并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1.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单位,按照煤财字〔1996〕第224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执行。
  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在未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前,暂按照人事部和煤炭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待遇项目执行。
  3.实行行业统筹前,各单位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给离退休(职)人员提高的待遇和增加的待遇项目,不能纳入统筹。确有必要保留且企业有支付能力的,可按原渠道由企业自行负担。实行行业统筹后,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和出台增加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
  四、在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与调剂
  1.考虑在京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使其在较为宽松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对在京企业基本养老金征缴调剂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按煤炭部规定的统筹比例计算缴拨差额,每年累增三分之一,第三年实现全额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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