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煤财劳(险)字(1996)第549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各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
  煤炭行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煤炭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炭工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增强煤炭企业的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日益突出,企业的医疗费用负担越来越重,现行制度已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此,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节约医疗资源、控制费用支出、减轻企业负担的新机制,是煤炭行业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加快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
  各煤管局(厅、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要报部备案;改革进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附:      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从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以煤管局(厅、公司)或矿务局(公司)为整体,建立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煤炭行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与国家将要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平稳接轨,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煤炭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为煤炭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转换煤炭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方式要与煤炭工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