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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距离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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