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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煤炭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1996年10月15日 煤安字(1996)第507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为深化煤炭工业安全工作改革,促进煤炭工业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发挥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规定和煤矿的实际,现对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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