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组织全国性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
5.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目标及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奖罚政策,并进行考核。
6.负责制定全国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培训、煤矿救护等业务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对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7.对煤炭工业各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8.会同科教司对重大安全科研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鉴定、推广,负责安全产品的认证发放和安全技术的监督工作。参与国际安全和劳保方面的合作交流。
9.参与部对大型矿区、矿井设计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建成移交验收工作。
10.负责监督全国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其中对国有重点煤矿10—49人的特大事故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11.负责指导煤炭工业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工作。
12.负责汇总印发安全统计月报。
生产司
1.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监督、协调生产。
2.负责组织制定、修改煤矿采、掘、机、运、防治水害等专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监督落实。
3.负责煤炭行业采、掘、机、运、防治水害等方面安全技术装备发展规划、技术标准等的制定工作及有关装备的引进、开发、认证工作。
4.负责全国煤矿采、掘、机、运、防治水害等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安全情况的总结、评比等工作,对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调度掌握业务范围安全动态,对本业务范围内安全质量进行评比、检查和监督。
5.协助所管业务范围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通报,定期分析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预防意见。
规划司
1.在审批矿区总体设计任务时,严格贯彻执行《规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2.在编制长远规划时,要把安全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确定安全目标,制定安全措施计划。
3.在编制煤炭生产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矿井能力、生产条件,为实现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4.在引进计划中,要安排好安全仪器仪表和制造技术的引进工作;并在引进安全设备及技术过程中,配合有关司局严格执行《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
财劳司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经济政策,落实部有关安全目标考核和奖罚决定,制定保障煤矿安全的经济运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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