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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部有关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
 《煤炭部有关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通知
 (1996年9月28日 煤安字(1996)第473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各有关部门的业务范围,制定了《煤炭部有关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部将把部门业务保安纳入年终考评工作中。

附:       煤炭部有关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煤炭部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搞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根据有关部门的业务,特制定煤炭部有关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业务保安共同的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全面落实煤炭部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文件和决定;对本系统和分管业务涉及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制定计划、布置工作和检查、总结、评比活动中都必须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在深入基层时,要首先过问、检查安全工作,努力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2.针对本系统或分管业务范围内工作,制定出有关安全法规、实施措施、工作质量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行。
  3.针对本系统或分管业务范围内工作,制定出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的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4.经常检查、调度、通报本系统或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状况,督促、帮助排查事故隐患。
  5.对本系统或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要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6.参加部安全办公会议等安全活动,并在安全办公会议上,总结本系统或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二、各部门业务保安责任
  安全司
  1.监督检查各煤炭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煤炭部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2.掌握安全动态,统计分析安全事故,研究分析存在的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负责提出煤炭部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煤矿安全规程、条例的修订、解释,参与各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标准的审查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安全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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