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制度是: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瓦斯报表审批制度、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瓦斯排放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装备管理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要保证以上工作的落实,关键是保证投入,重申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部《关于保证治理瓦斯煤尘所需资金费用的通知》要求,保证吨煤不少于一元钱的资金,专项用于“一通三防”的治理。
3、强化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罚等方面都要做到层层落实;要发挥各种隶属关系的煤炭企业主管部门以及生产、基建、制造、火工、地质勘探、科教等专业职能部门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作用;企业要发挥分管副职的领导作用和业务部门作用,全面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和职工自主保安责任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各煤炭企业都要有配套的安全管理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推广结构工资制,要使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与安全、质量紧密挂钩,以保证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
4、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安全监察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
各产煤的省(区、市)、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以及军办矿、劳改矿的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其中各省(区、市)煤炭主管部门要设置安监局,并且要由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安监局长;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各类专业人员,对煤矿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加强安监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监察工作质量,逐步实现安监人员资格证制度;各级安监部门不仅要行使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监察职能,而且要行使对行业安全的规划、协调、服务等职能以及对事故的调度、调查工作。按《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煤炭部已任命了两批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员,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5、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原则”。各级领导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抓安全管理;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下井检查制度;领导干部和业务保安职能部门坚持现场安全办公制度,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于作风浮飘、长时间不下井,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局矿长,要严肃处理。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坚持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局矿长责任制,要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使排查工作做到隐患清楚、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的项目负责人对事故排查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直至隐患消除。四是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基建和生产矿井以及地面工厂都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在动态情况下检查验收,完善和发挥经济利益机制对质量标准化的保障作用。
6、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