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九条 煤炭甲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4、应当监理过4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1个一等煤炭或其他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十条 国家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或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煤炭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
4、应当监理过4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1个二等煤炭或其他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离退休人员,但受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适应常驻现场的工作环境,并与建设监理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监理单位人数的50%。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1.国家甲级监理单位可以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2.煤炭甲级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煤炭行业一、二、三等工程;
3.国家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二、三等工程;
4.煤炭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煤炭行业二、三等工程;
5.国家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三等工程。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国家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审批。煤炭部负责煤炭甲级、国家乙级、煤炭乙级和国家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升级和降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