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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煤基字(1996)第384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的实际,部制定了《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三条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煤炭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煤炭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批准并核定资质等级和监理业务范围后,发给《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条 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在原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中加上工程监理业务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要相对固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报送下列文件:
  1.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
  2.设立监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监理单位章程;
  4.监理人员技术职称、培训结业证书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5.监理人员来源情况说明;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申请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还需报送营业执照副本。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国家甲级、煤炭甲级、国家乙级、煤炭乙级和国家丙级。
  第八条 国家甲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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