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拟定,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评标计分应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技术及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工期、报价、资历信誉等因素。各因素计分比重分别为:15%、15%、20%、40%和10%,根据具体情况可上下浮动5%。
第二十四条 报价在标底上下5%内为优选标价,上下超过5%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倍扣分。不设废标,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听取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介绍后,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排出投标单位名次。
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由投标单位做出书面答复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由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向招标领导小组报告评标结果,提出推荐中标单位,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后定标。乙类工程项目定标结果报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甲类工程项目定标结果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招标单位应在定标十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在定标十五日内,向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0.5‰计算,但最多不超过5万元。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施工合同签订后返还。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工程项目法人按照投标书的内容及评标中议定的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拒签合同,应向建设单位赔偿中标标价2%的经济损失。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拒签合同,应向中标单位赔偿中标标价4%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对违反国家规定搞不平等竞争及不平等条款、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履行合同等行为,各级煤炭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