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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项目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应根据《公司法》和煤炭工业部人事管理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职务。

考核和奖罚

  第十九条 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煤炭工业部组织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煤炭建设项目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论通报有关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三)工程合同、协议执行情况;
  (四)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
  (六)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七)固定资产形成和投资效益情况;
  (八)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对项目的考核结论,由各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罚,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对项目的考核结论,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董事会可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工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煤炭建设项目,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工程招标等市场活动中随意压低标价违反工程造价政策和采取泄露标底等手段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董事长、总经理,应予以撤换和解聘,并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煤炭建设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和小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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