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 煤基字(1996)第254号)
各(省、区)煤炭工业局(厅、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设计院),神华集团,北京矿务局,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
为完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了《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附: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以下简称三大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有关部门委派对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是具有专业技术属性的社会监理。
第三条 凡国家投资、合资、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建设的各类煤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建设监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煤炭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依法签定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五条 从事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监理的管理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