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协助企业行政正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技术责任。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企业正职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第8条 协助企业行政正职编制科技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指导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9条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矿区地质勘探计划和设计、地质报告以及新井建设、老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矿区配套工程及多种经营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
第10条 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采掘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多种经营、环境保护、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工程开发等重大技术问题。
第11条 负责组织研究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环境保护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第12条 负责组织学习、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组织科技交流和技术攻关;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改善企业技术面貌。
第13条 负责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提高计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各种技术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 权限
第14条 领导企业全面技术工作。分管地测、通风、科研、设计、信息、环保等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总工程师作出的有关技术决定,未经企业行政正职同意不得改变。
第15条 主持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干部部门对主要技术部门负责人的使用、调动、晋级、奖惩要事先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
第16条 有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地质勘探、开拓延深、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发展机械化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调整意见,提交企业正职决定;有权安排和调整使用安全技术措施、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资金。
第17条 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履行《煤矿安全规程》赋于的权限,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危及安全、质量低劣、不合标准和未经批准的施工;有权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有权直接向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在技术上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