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部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 煤生字(1996)第414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适应煤炭工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及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在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现将《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部颁发的《矿务局总工程师责任制》自本责任制颁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 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在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2条 总工程师是煤炭企业行政副职领导成员,是行政正职领导下主管企业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企业行政正职负责。
第3条 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
第4条 总工程师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人员担任: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政策、法规、规定。
二、坚持原则,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改革创新和献身精神。能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尊重科学,发扬技术民主。
三、具有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决策、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章 责任
第5条 协助企业行政正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第6条 协助企业行政正职组织制定煤炭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指标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