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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严禁在煤炭生产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严禁在煤炭生产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的通知
 (1996年5月15日 煤生字(1996)第191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煤炭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无视国家法规、法律,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重干扰了煤炭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煤炭生产销售活动中的不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事煤炭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二、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或从事与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级煤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各级煤炭管理机构要支持质检部门的工作。
  四、煤炭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质检人员要熟悉业务,秉公办事。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煤炭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五不准”的原则:
  ①不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煤炭产品;
  ②不准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煤炭产品;
  ③不准销售未经检验签证的煤炭产品;
  ④不准生产销售自行变更煤的牌号和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的煤炭产品;
  ⑤不准销售在煤炭采样、制样、化验中弄虚作假的煤炭产品;
  六、煤炭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经查出,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给以处罚,并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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