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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需的有关材料;
  (五)生产矿井年检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归档要求:
  (一)实行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立卷制度。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单位应将报批后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并按规定向本单位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和各级审查部门移交归档;各发证机关应将报批材料及审批文件等系统整理,按年向本单位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一式一份。申办单位、各级审查部门和发证机关各保存一套。归档文件材料须是原件(煤炭生产许可证正本由申办单位保存,发证机关只保存许可证副本存根)。
  各申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制若干套送交有关部门;
  (三)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制成材料及格式统一、符合要求,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装订整洁,禁止使用不牢固的书写及制成材料;
  (四)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顺序进行卷内排列,以做到完整有序;
  (五)对整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统一装盒,清点造册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八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
  长期保管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煤矿实际生产年限。

第三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充分重视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工作,对档案部门的库房、人员、设备等工作条件给予保证。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抓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接收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及编目,并逐步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除建立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套文本档案外,还应使用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统一档案管理程序,建立软件档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颁证机关建立煤炭生产许可证计算机档案管理总库和分库,各矿务局(公司)、县(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建立基础库。
  第十二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进行保管、统计、鉴定及利用开发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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