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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11日 煤生字(1996)第128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了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现发布施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是指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是维护煤炭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及历史面貌的依据,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工作是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单位应把该项工作与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应按照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煤炭企业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文件、图表及资料;
  (二)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审批的文件、材料;
  (三)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有关规定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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