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炭部关于颁发《“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七)关于建立煤炭基金、解决历史超亏挂账及建行贷款、经营基金的处理,投融资政策等重大政策,国家进一步帮助解决。
  二、煤炭行业内部采取的政策
  (一)分类指导政策。对93个财政在中央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分别采取不同政策。总的原则是:对一类企业税后利润基本留给企业;返回的增值税、所得税及亏损补贴主要用于二、三类企业;劳保负担轻的企业上缴的统筹金也主要调剂给劳保负担较重的二、三企业;转产贴息贷款向二、三类企业倾斜。
  1、对27个条件比较好的一类企业的政策是:
  (1)增值税补贴基本抽回。
  (2)按1995年利润计划指标定额上交所得税。
  2、对30个条件中等的二类企业的政策是:
  (1)基本保留增值税补贴。
  (2)分别限期扭亏为盈,扭亏期间给予一定的亏损补贴。
  (3)给予一定的转产贴息贷款。
  3、对36个衰老报废及资源条件很差的三类企业的政策是:
  (1)保留增值税补贴。
  (2)给予必要的亏损补贴。
  (3)在转产贴息贷款上重点给予扶持。
  (4)在用于综合开发的基本建设投资及技术改造贷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工资分配政策。
  1、实行效益工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主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确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在核定初始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工资总额的增加低于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其他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盈亏挂钩的办法,并逐步向自主确定工资水平过渡。
  2、建立煤炭生产、多种经营、后勤服务三条线工资管理与分配制度。工资总额分别从三方面的生产成本中提取。工资分配要向苦、脏、累、险岗位特别是采掘一线倾斜。并逐步使煤矿地面、井下辅助、采掘职工工资分配水平达到1:1.5:2.5-3的比例。
  3、建立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制度。年度全面完成任务的,领取基薪,为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超额完成经营任务,可视情况领取风险收入,一般为职工工资的1-2倍;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重罚。经营者收入由上级部门考核,与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脱钩。经营者日常只预领部分工资,年终考核审计后确定年薪收入。
  (三)煤炭基本建设投融资政策
  对主要用煤行业实行“谁用煤,谁投资,谁受益”政策,鼓励用煤单位独自办煤矿或与煤炭工业部门合作办煤矿;鼓励国外矿业、商贸公司和金融机构等采用合作、合资方式来中国投资办煤矿。
  (四)发展多种经营及衰老报废煤矿转产政策。
  1.煤炭企业的自有资金,每年安排15%以上用于发展多种经营。
  2.按实际煤炭产量每吨提取2元,作为衰老报废煤矿转产基金。
  3.积极利用国家基建投资、技改贷款、中煤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积极利用外资,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多种经营。
  (五)维持简单再生产政策。
  1、国有煤矿维简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提取和使用。
  2、调整井巷工程基金标准,国有重点煤矿开拓延深费由“八五”期间的每吨煤2.5元提高到5元。
  3、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执行;没有国有重点煤矿的,按每吨煤8.5元至10.5元提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