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炭部关于颁发《“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建立出口煤基地,提高出口煤质量。进一步扩大煤炭、煤矿机械及其他产品出口。成立中国煤炭进出口商会,研究制定煤炭进出口政策,规定出口最低限价和价格波动幅度,提高我国煤炭出口竞争能力。争取到2000年,全国煤炭出口量由现在的2000多万吨增加到5000万吨。
  进一步加强煤炭工业对外合作和经济技术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加强法制建设,把煤炭工业逐步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
  大力加强煤炭工业法制建设,增强煤炭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依法管理和监督。煤炭企业要依法经营,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煤炭工业两个行政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加快煤炭立法步伐,争取《煤炭法》在“九五”前期能够出台。逐步建立起以《煤炭法》为主体、以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干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煤炭工业法规体系,把煤炭工业的发展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
  十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全面加强煤炭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爱矿山、做主人、献身煤炭事业”的教育,开展创建“六好”区队活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办矿”的石圪节精神,建设一支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特别能战斗的“四有”职工队伍。
  要进一步加强煤炭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培养复合型干部和企业家队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认真、深入地开展向孔繁森同志学习的活动,搞好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防腐倡廉,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采取措施,抓好矿区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完成“九五”期间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任务,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部分 “九五”期间煤炭工业的主要政策
  一、经国务院批准,对煤炭工业采取以下主要经济政策
  (一)国有重点煤矿煤炭产品增值税每年由中央财政给予17.1亿元的定额返还。
  (二)国有重点煤矿上缴的所得税从1996年到1998年全额返还。
  以上两税均返给煤炭部集中调节使用,主要用于困难企业。
  (三)保留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从1996-1998年,每年由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的亏损补贴。其余亏损额通过煤价解决。
  (四)国家继续保留对国有重点煤矿每年30亿元转产专项贴息贷款用于转产,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
  (五)继续实行煤价放开政策。
  (六)减轻国有重点煤矿负担政策。国有重点煤矿1985-1988年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以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企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