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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法》宣传活动月安排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煤炭法》宣传活动月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6年9月20日 煤厅字(1996)第387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各直属基建、地质、院校、制造、科研、设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煤炭工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煤炭法》,把煤炭开发利用全面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带动煤炭工业的总体发展,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任务。为此部党组决定,将今年10月份作为《煤炭法》宣传活动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为《煤炭法》正式施行做好充分的舆论准备、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
  现将“《煤炭法》宣传活动月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并将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煤炭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       《煤炭法》宣传活动月安排意见



  根据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煤炭法》的贯彻实施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建立扎实的思想和工作基础上,有必要利用法律正式生效前的这段时间,在全国煤炭系统和全社会开展一场声势浩大、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为此,部决定10月份为《煤炭法》宣传活动月。现就《煤炭法》宣传活动月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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