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行业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996年6月12日 煤政字(1996)第264号)
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北京矿务局,各直属基建、地质、设计、制造、科研、院校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部制定了《煤炭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矿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任务的落实。要突出抓好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煤炭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学用结合,务求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学习中起表率作用,带头学法、用法和执法,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
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二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部政策法规司。
附: 煤炭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煤炭行业通过十年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大有提高,推动了煤炭工业法制建设,促进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煤炭工业法制建设,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保证
“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实现,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